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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部委11大联合惩戒措施,对失信“建筑企业”资质进行限制

更新时间:2016-10-10 11:37:00点击次数:2213次字号:T|T
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  

《意见》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11大联合惩戒措施,力度可谓空前。11大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,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,任职资格限制,准入资格限制,荣誉和授信限制,特殊市场交易限制,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,协助查询、控制及出境限制,加强日常监管检查,加大刑事惩戒力度,鼓励其他方面限制。

  

值得注意的是,在“准入资格限制”惩戒措施中,明确提出对失信房地产、建筑企业的资质将进行限制。原文为:将房地产、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,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,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,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。

 

922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商务部、国家铁路局、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明确,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、招标代理、评标以及招标从业活动将受到限制。

 

《通知》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:

  

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。

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,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,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。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,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,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,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,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。

  

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。

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,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,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、高效。

  

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。

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,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,将及时清退。

  

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。

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,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,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。

 

综上,诚实守信经营不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,而是需要企业切实履行,否则,将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,后果非常严重!